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417号 申请人:***,女,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申请人: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园区***788号中南******47栋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91887460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5日,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存款334,125.92元。 案件申请费2,191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