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惠民县某某道某某建筑设备租赁部、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408号之五 申请人:惠民县***道**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武定府路大于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21MA3GPRGGX5.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被申请人: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园区***788号中南******47栋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91887460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及存款201490.55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及存款201490.5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7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