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情况通知书
(2025)川×执保1214号
×××人民法院×法庭:
关于四川省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某、自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财产保全一案,你庭作出的(2025)川×民初3965号民事裁定书,移送我局执行。我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以2841494元限额范围内于2025年11月1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胡某、自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实际控制金额82575.1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11月13日起至2026年11月12日止,于2025年11月1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自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实际冻结金额为314494.13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5年11月17日起至2028年11月16日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申请人胡某、自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名下暂无动产、不动产。至此保全完毕。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