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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地质工程勘察院与九江赤湖国际皮革工业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九民二初字第136号 原告:九江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里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女,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九江赤湖国际皮革工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赤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管理人: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九江市。 委托代理人:***,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地质工程勘察院诉被告九江赤湖国际皮革工业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被告申请破产且经本院依法受理,并指定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本院予以中止审理。现因原告已以债权人身份申报债权且被告被宣告破产,本案依法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诉讼费9849元,不予收取。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