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民初729号
原告:安徽坤平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新明乡招桃村桃林组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莲荷东路6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坤平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坤平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安徽坤平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坤平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9元,由安徽坤平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