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03财保36号
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黄山。
法定代表人:左六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谋,男,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谋名下价值554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出具编号为PZPP22340108140000000049-01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谋名下价值55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安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