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民初788号之一
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藏大道12号**家具博览中心B10区1F层3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芝,江苏天***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莲荷东路6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南京**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南京**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1元,由南京**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