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民监4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莲荷东路6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854709208J。
法定代表人:黄文先,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现在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服刑。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丁多才,男,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现在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服刑。
上诉人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多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鄂05民终14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翔
审 判 员 王四昌
审 判 员 李 峡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步静
书 记 员 张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