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金秀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1324民初59号 原告:金秀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金秀镇公德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41999619679。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地址:金秀县金秀镇平安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324499108036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大樟乡玲马村中南屯18号,公民身份号码:4522301991********。系该医院员工。 原告金秀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金秀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秀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秀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