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3民初2764号
原告: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十里铺工业园区(城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汉中新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圣水镇(汉中锌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新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5年9月24日向原告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预缴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