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581执恢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十里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8年1月20日,汉族,住宜都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9年3月18日,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为由,申请解除对二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581执恢5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