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525民初2747号
原告: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城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区,系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420XXXXXXX********。
被告:陕西群生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群生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