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6670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清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92民初6670号
原告: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十里铺工业园区(城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系原告员工。
被告:南京清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关路**。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系被告员工。
原告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清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南京清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清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7.5元,由原告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吕娴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