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331民初710号
原告: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十里铺工业园区(城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035075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法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冶金新立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913号,办公地址禄丰市勤丰镇羊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1096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冶金新立钛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4元,减半收取3052元(已交),由原告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