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581执3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十里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8年1月20日,汉族,住宜都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9年3月18日,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宜都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1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请求为:一、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货款42元,并承担违约金8.4万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律师费1.68万元;二、自申请之日以42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至本金归还完止。三、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承担诉讼费4504元及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有一处房产,本院依法将该房产办理了查封手续。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办理了冻结手续,并将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581执3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