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6430号
原告: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十里铺工业园区(城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25号27号楼二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由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