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82执156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十里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0350755X。
法定代表人:黄俊杰,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男,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武穴市宏雄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武穴市刊江办事处刘桂村凤凰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X15880231F。
法定代表人:刘红杰,男,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穴市宏雄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1182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穴市宏雄机械制造厂返还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预付的货款1311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武穴市宏雄机械制造厂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本院自2019年10月29日开始4次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武穴市宏雄机械制造厂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武穴市宏雄机械制造厂名下均无证券、保险、车辆登记、等信息。其名下银行存款143.24元,因金额小,已冻结未扣划;
3、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到武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人武穴市宏雄机械制造厂无房产及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武穴市宏雄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武穴市刊江办事处刘桂村民委员会现场调查,武穴市宏雄机械制造厂已歇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6、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武穴市宏雄机械制造厂(刘红杰)高消费。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未能实现。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武穴市宏雄机械制造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1182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卫华
审判员 程 峻
审判员 喻政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献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