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

原告绵阳中学英才学校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704民初1884号 原告:绵阳中学英才学校,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小岛春天花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孵化大楼****。 原告绵阳中学英才学校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绵阳中学英才学校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中学英才学校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绵阳中学英才学校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