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21财保48号
申请人:芜湖县瑞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湾石路与世纪大道交接处徽商城01幢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33683864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县盛源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花桥镇花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689798971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芜湖县瑞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芜湖县盛源养殖有限公司在芜湖县花桥镇拆迁办拆迁补偿款28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芜湖县瑞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自愿以座落于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环城南路县人行宿舍1幢202室皖(2017)芜湖县不动产权第0007886号自有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县瑞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使将来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县盛源养殖有限公司在芜湖县花桥镇拆迁办拆迁补偿款28万元。期限为二年,自2018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8日。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芜湖县瑞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