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2475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金旅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弋江北路(旅游商品经济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25534683R(1-1)。
法定代表人:吴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晋驰,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渤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观澜路1号滨江商务楼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0TF73C。
法定代表人:向飞,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金旅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渤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镜湖区法院作出的(2018)皖0202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芜湖渤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直未予履行,申请人芜湖市金旅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949395.85元并承担执行费11894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未妥投后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告知书;
2、分别于2019年7月4日、8月23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3、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4、分别于2019年7月15日、8月23日对芜湖渤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查询,暂无相关财产可供处置;
5、执行人员于2019年8月27日至被执行人芜湖渤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址芜湖市镜湖区观澜路1号滨江商务楼11层进行传统查控,经查,该场所公司已更换,目前从事物流行业;
6、于2019年9月4日与申请人芜湖市金旅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谢晋驰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芜湖渤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劲松
执行员 王 伟
执行员 潘井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丁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