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202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金旅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旅游商品经济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2553468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现下落不明。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金旅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202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芜湖市金旅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1898.88元并承担执行费378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
1、本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告知书;
2、分别于2021年1月13日、1月15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卡内仅有零星余额,于2021年1月15日对其徽商银行芜湖黄山路支行1100××××8906退休金账户进行冻结,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3、于2021年1月15日、2月2日向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4、于2021年1月15日、1月18日对***名下车辆、不动产、公积金等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具有处置价值财产可供执行;
5、根据“智慧芜湖”平台显示,2021年1月19日,执行人员至***居住地芜湖市进行现场调查,家中无人,未发现有效财产线索;
6、2021年2月8日,执行人员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上述执行事项,其对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无异议。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伟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丁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