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与陆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702民初1706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2730255B。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所:甘州区西街富民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该分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反诉原告):陆某,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某,系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陆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020年6月4日,被告陆某提起反诉,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2020年-2021年租赁年度的租金1481738.62元;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以年租金1481738.62元为基数按日承担1%的违约金至租金支付完毕之日;3、本案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2020年7月10日,被告(反诉原告)变更第1、2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反诉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2020年3月至6月份的租金、违约金合计300000元。 2020年8月18日,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0年8月17日,被告(反诉原告)陆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陆某均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撤诉。 准予被告(反诉原告)陆某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负担。本院再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35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10418元,反诉原告陆某减少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反诉原告陆某负担。本院再退还反诉原告案件受理费7518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