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702民初1949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分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该分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反诉原告):苏某,甘肃省张掖市人。
被告(反诉原告):韩某,甘肃省张掖市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苏某、韩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020年6月12日,被告苏某、韩某提起反诉,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县府街营业厅房屋租赁合同》;2.要求反诉被告支付2020年度房屋租金1520700元;3.要求反诉被告承担迟延支付租金违约金68431.5元,并自2020年7月1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承担至2020年度租金付清为止。
2020年8月18日,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0年8月19日,被告(反诉原告)苏某、韩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苏某、韩某均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撤诉。
准予被告(反诉原告)苏某、韩某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35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9551元(已减半收取),被告苏某、韩某减少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6487元,退还被告苏某、韩某。其他部分受理费3064元,由被告苏某、韩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