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淮南市蔚蓝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淮化集团泉山化工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案通知书(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淮化集团泉山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淮南市蔚蓝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田民二初字第00338号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