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淮民一终字第007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水卫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凤台县。
上诉人安徽水卫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安徽水卫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安徽水卫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水卫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安徽水卫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