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昊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昊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221执286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昊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 被执行人: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安徽昊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宁0221民初276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399387元为限。 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 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