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鸿胜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经纬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营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鸿胜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经纬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9)垦民初字第74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东营市经纬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鸿胜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743000元。被执行人东营市经纬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鸿胜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1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东营市经纬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情况、车辆情况、房产情况、均未找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抚育费,应由被执行人继续负担,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垦民初字第7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