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502民初648号
原告:胜利油田鸿胜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嘉祥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13376131C。
法定代表人:李长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索林,山东林索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三,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胜利油田鸿胜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东营区。
被告: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祁连山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246083X0。
法定代表人:孙立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
原告胜利油田鸿胜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胜石油公司)与被告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机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胜石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索林,被告科瑞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胜石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科瑞机械公司支付鸿胜石油公司货款994000元,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暂计算到2019年12月26日为230373.31元);2.判令科瑞机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鸿胜石油公司与科瑞机械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鸿胜石油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之前向科瑞机械公司交付16栋营房,总价款为1594000元。鸿胜石油公司按期履行了交货义务,并于2015年3月31日为科瑞机械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科瑞机械公司即应付清全款,但其仅在2015年4月、2015年6月各支付了30万元的承兑汇票,剩余货款99400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科瑞机械公司辩称,对鸿胜石油公司诉讼请求中的货款本金994000予以认可,但对其主张的逾期利息不予认可,因合同中双方并未约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4年12月31日,鸿胜石油公司作为出卖人,与作为买受人的科瑞机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载明:标的物名称为营房,数量为16栋,合计价款为1594000元。出卖人负责于2015年1月20日前将货物全部交付给买受人。结算方式及时间载明:货到验收合格后,由出卖人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后付清全款。第十条买受人的违约责任载明: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015年3月31日,鸿胜石油公司为科瑞机械公司开具了1594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科瑞机械公司并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仅于2015年4月、2015年6月分两次向鸿胜石油公司交付承兑汇票共计600000元,剩余货款994000元至今未付。
2016年12月31日,鸿胜石油公司向科瑞机械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一份,载明:截止2016年12月31日,科瑞机械公司欠100600.1元。科瑞机械公司职工刘金开经核对后,在该企业询证函中记载“账面金额显示欠贵公司994000元”,并加盖了科瑞机械公司公章。
另查明,鸿胜石油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系以未付货款99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罚息利率标准分段计算,截止2019年12月26日,逾期付款违约金金额为230373.31元。科瑞机械公司对未付货款994000元无异议,但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鸿胜石油公司与科瑞机械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鸿胜石油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而科瑞机械公司未按约支付全部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鸿胜石油公司请求科瑞机械公司支付所欠货款99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鸿胜石油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本案中,科瑞机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买卖合同中并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鸿胜石油公司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罚息利率计算截止2019年12月26日的违约金数额为230373.31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科瑞机械公司亦对该计算标准及数额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自2019年12月27日起,鸿胜石油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99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胜利油田鸿胜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94000元、违约金230373.31元,共计1224373.3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99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19元,减半收取7909.5元,由被告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延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 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