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民初5814号
原告:东营市亚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10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52BB6H。
法定代表人:闫宝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鸿胜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嘉祥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13376131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亚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鸿胜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亚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亚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9元,减半收取计2635元,由原告东营市亚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