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05民初101号
原告: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经济开发区庄检路3701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前,原告于2020年2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5元,减半收取2072.5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1481元,予以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