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株洲肯特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2民辖终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经济开发区庄检路37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肯特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金月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洲肯特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1)湘0211民初61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主要争议涉及买卖合同项下各方义务履行事实,且本案合同履行地依法并不属于被上诉人所在地,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株洲市天元区,故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颜松喜
审判员陈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