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05民初18号
原告: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经济开发区庄检路3701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原告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