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民初1562号
原告:山东元建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阳***。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谷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山东元建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元建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以庭下自行与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谷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谷分公司已按约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元建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依据该规定,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元建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闫 丹
书 记 员 闫囡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