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保299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山东元建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范县国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申请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元建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范县国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山东元建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工行山东省聊城阳谷支行账户余额70万已达到申请人标的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元建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潍坊银行聊城阳谷支行账户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山东元建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潍坊银行聊城阳谷支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