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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执保1045号 申请人:**,男,1991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申请人:***,男,1966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申请人:***,女,194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滨州市益生园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昌街道博城四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75451750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埃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昌街道乐安大街1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MA3C6HCC7B。 法定代表人:李淼淼。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滨州市益生园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山东埃森电梯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益生园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山东埃森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0229.55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益生园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山东埃森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0229.55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