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民终96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8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静,河南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埃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昌街道乐安大街17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泰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陈州回族街道人民路与八一路交叉口西北百硕圆小区2#1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埃森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森公司)、河南泰达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5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静,被上诉人埃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泰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泰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51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