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民乐劳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从化区民乐劳务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7民初9315号
原告:广州市从化区民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河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原告广州市从化区民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广州市从化区民乐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从化区民乐劳务有限公司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从化区民乐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从化区民乐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