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206执恢44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苑某某。
被执行人:无锡市政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苏0206执2757号,后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查明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19)苏0206破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无锡市政某公司重整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锡市政某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重整程序,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苏0206执恢4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