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某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92民初1669号 原告:武汉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址湖北省郧西县涧池乡上营村6组。 被告:辽宁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创新二路。 法定代表人:于某。 原告武汉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辽宁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武汉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