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伟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某某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1983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武汉市某某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有效向***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