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1983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武汉市某某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有效向***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