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5财保113号
申请人:武汉市伟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路流金港都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武汉大都天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界兴路3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汉市伟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大都天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49431.1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财产。
担保人***出具担保书一份,自愿用登记在***名下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后台服务中心一期A3栋6层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2××3号)房屋作为保全担保财产,担保金额1949431.1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伟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被申请人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大都天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49431.15元;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后台服务中心一期A3栋6层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2××3号)房屋;查封金额以1949431.15元为限。
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市伟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财产线索:
开户名:武汉大都天晟置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华泰支行
账号:4205********
开户名:武汉大都天晟置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纸坊大街支行
账号: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