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26民初29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绵阳力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朱捍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向前,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谭华,女,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与被告绵阳力森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谭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40元,减半收取6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晓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