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82民初4899号
原告:荣成市刚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MUJWYXG),住所地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后密文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木雕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经济开发区木雕产业园明凯街10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荣成市刚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木雕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荣成市刚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荣成市刚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