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执506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木雕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经济开发区木雕产业园明凯街**。
法定代表人:卢中一。
被执行人东阳市千祥镇上东***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东阳市千祥镇上东陈村div>
法定代表人:陈力华,村长。
原告浙江省东阳木雕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千祥镇上东***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的(2020)浙0783民初29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木雕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783执5064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木雕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金永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 金飞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