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民终26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可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光谷软件园**以西、南湖南路以******。
法定代表人:王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润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九嶷大道与梧桐路**div>
法定代表人:潘尚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明,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可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润鑫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3民初4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可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可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可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0元,由上诉人***可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振湘
审判员 魏 蓉
审判员 彭样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伍世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