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恒硕混凝土有限公司

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礼泉恒硕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25执270号 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XXXX与被执行人XX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礼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25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XXXXXX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X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申请执行人XXXX(委托代理人***,系XXXX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与被执行人XX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XXXXXX应给付申请人XXXX货款709917.5元,违约金108943.47元,案件受理费5509元,保全费1500元。延迟利息1863.53元,总计827733.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XXXX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XXXXXX银行账户中存款838410.5元(案件款827733.5元,执行费10677元),申请人XXXX已领取案件款827733.5元,缴纳执行费10677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25执27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5月5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