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恒硕混凝土有限公司

礼泉三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礼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425财保4号
2021年2月2日申请人礼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并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电子保单保函),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西安银行芙蓉西路支行的账户(帐号为:XXXXXXXXXXXXXX488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支行的账户(帐号为:10XXXXXXXXXX)共计在750000元内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礼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西安银行芙蓉西路支行的账户(帐号为:XXXXXXXXXXXXXX488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支行的账户(帐号为:10XXXXXXXXXX)共计在750000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步超       
书  记  员    乔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