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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存与某某、陕西楚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201民初846号 原告:***,男,1965年6月9日出生,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被告:陕西楚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楚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