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盛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平市盛博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凯盛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凯盛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302执913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盛博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市凯盛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凯盛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盛博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凯盛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凯盛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吉0302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4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平市盛博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等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线索。另因被执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
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