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26民初1524号
原告:邯郸市路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址: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西路31号卓源大厦801号。
法定代表人:*和平,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涉县交通运输局。住址:涉县涉城镇清泉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邯郸市路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涉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邯郸市路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五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邯郸市路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